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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三包管理规定
日期:2015-08-28来源:本站阅读:4762次
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明确生产者、销售者、顾客的权利和义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制定本规定。
2 范围
本规定适合于“cta”系列汽车电子电压调节器配件市场售后产品三包管理。公司生产的其它产品、以及配套市场售后产品暂不列入本规定管理范围。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规定
3.1 三包
包修、包换、包退;
3.1.1包修: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,用户正确使用,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(对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),生产者应负责将故障产品修理至合格。
3.1.2包换: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,用户正确使用,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(对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),销售者应负责为顾客更换相同规格、相同型号的产品。
3.1.3包退: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,用户正确使用,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(对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),且用户不同意维修或更换时,销售者应负责为顾客办理退货手续,并一次性退清货款。
3.2 产品使用性能
是指符合qc/t774-2006《汽车交流发电机用电子电压调节器技术条件》的规定。
4 权利和义务
4.1 顾客有要求产品应具备产品使用性能的权利,有按照要求正确安装、使用的义务;
4.2销售者有要求生产者提供合格产品、顾客正确使用的权利,有为顾客提供产品j9旗舰厅的售后服务的义务;
4.3生产者有要求销售者为顾客提供j9旗舰厅的售后服务的权利,有为顾客提供合格产品、并负责维修故障产品的义务。
5 三包范围
5.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产品实行三包:
a) 自产品销售之日起(指销售给使用者)7日内,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,包退。
b) 自产品销售之日起(指销售给使用者)15日内,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,包换。
c) 自产品销售之日起(指销售给使用者)一年内,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,包修。
5.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产品不实行三包:
a) 使用一年以上的;
b)因保管、维护不当造成产品生锈、外观损坏、变形的;
c)私自改型、改装、破坏产品结构的;
d) 无我厂产品标识、生产日期的;
e) 无区域代理标识或非本代理区域标识的;
f) 因产品更新、改进原因,自产品生产之日起,超过3年的产品(含未使用过的产品);
6 预防与控制
6.1鼓励销售者使用调节器检测仪检测、控制退货,在产品保修期内检测出故障产品可予以更换。无故障产品不予退换。我公司可根据经销商要求培训检测仪使用方法。并成本价供应检测仪。
6.2销售者仓库管理应先进先出,并合理安排订货计划,避免超期产品带来的经济损失。我公司发出产品保证发货时喷印出厂日期。超过2年未售出产品可及时与我公司联系更换。但客户应承担因误订货带来的运输、检测、包装费用。
6.3销售者收到退货后应妥善保管,合理存放,退货发回我公司时应包装牢固,避免储存、运输过程对产品造成再伤害,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
7 沟通与确认
7.1顾客退回的产品我厂100%检测验证,并为顾客出具《退回产品检验批报表》,批报表详细记录本批退货中包退、不包退、的型号、数量、金额。批报表将以传真方式传递给顾客确认。
7.2顾客收到批报表后,应详细审核,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公司营销部沟通。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批报表签字确认。双方依据批报表确认的退货信息记帐。
8 解释与执行
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,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。